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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十八站林业局招商引资奖励办法

  为鼓励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和单位,特特制定本奖励办法。

  第一条 招商引资人是指第一个把区外投资者引荐到我局的自然人或法人。 3532348

  第二条 林业局对招商引资人给予资金奖励。即按投资者投入到位资金额的 1% 给予奖励。

  第三条 投资固定资产在 1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。投产后,奖励引资人 10 万元;引资人还可获得该引资企业每年纳税总额的 0.5% 的资金奖励。

  第四条 对争取上级政策性资金的单位和个人,林业局受益的,在给予规定资金奖励外,与干部任用挂钩。

  第五条 对林业局一般工作人员,引进资金形成固定资产 100 万元以上,开发绿色生态产业、特色种养业,矿产业,给林业局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,除按规定给予资金奖励外,视其贡献,引资人可享受等同于正副科级的工资标准,可晋升一级工资,可调入林业局机关工作。

  第六条 招商引资企业涉及按纳税百分比一次性奖励的有关事宜,参照地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执行。

  第七条 鼓励局属各单位积极引进项目,项目建成投产后,林业局与所在地政府部门的缴纳税金的分成,全部返还给引资单位。

  第八条 此奖励办法规定给予投资者的奖励,由林业局招商办组织核实认定,报局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。

  第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林业局招商引资工作领导采取“一事一议”的方式研究决定